确认婚姻无效之诉-(重婚)
一、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依据
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根据该条规定结婚登记之时有下列情形的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也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重婚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上的重婚指(1)事实上的重婚:已经进行结婚登记的人又与第三人长期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对外生活(2)法律上的重婚:已经进行结婚登记的人在未解除婚姻登记行为的情形下又与第三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其在民事的离婚诉讼中仅指由配偶的一方存在上述的情形。
2、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而重婚的”其包含了《民法典》上的上面两种情形,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对适用对象进行了扩大,扩大到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他人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下,继续选择与有配偶的人进行再次结婚,则第三人同样也构成重婚罪。
3、《民法典》上的重婚认定与《刑法》上的重婚认定均可以相互成为对方程序的一种证据,可以相互认证。
三、重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已经进行结婚登记的人,采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利用各地婚姻登记系统未进行全国联网的漏洞;登记机关相关人员结合违反的再与其他人进行结婚登记;
2、(事实上的重婚)已经进行结婚登记的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生活:如办理了婚礼、共同长期租住房屋共同生活、有双方的子女等;
3、(事实上的重婚)双重事实上的重婚,一人同分别与两人对外保持着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生活的状态:但笔者个人认为如果在这两个事实婚姻中如果有一个是1994年2月1日前的存在的事实婚姻状态,则同样构成重婚,反之如果两个关系均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着不构成重婚;
四、重婚导致的民事法律后果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重婚则导致(第二段的婚姻:第二次登记、二次婚姻行为)是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至于重婚期间的关系系同居关系。同时重婚者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失赔偿(如一方存在欺骗,故意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重婚行为是法定的判决合法婚姻进行解除的情形;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重婚导致合法婚姻解除的,合法婚姻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重婚者进行损害赔偿;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重婚的一方作为有过错方在分配合法婚姻的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给合法婚姻的无过错方适当多分;
王团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