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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小知识

发布者:南君润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773人看过

1.“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未投保就无法上路行驶。

发生事故越少,此后年度保险费率越低,直至最低;发生事故越多,次年年度保险费率会被加大提高。

Ps:发生事故时,被保险没有过错的,保险费率不会提交,哪怕时出险了。

北京、天津、河北、宁夏 4 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

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5%

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2.“交强险”投保时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保险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外提出附加其他条件。


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 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4.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除非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何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需要书面告知投保人,投保人5日之内履行的,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等于一般不能解除。


5.投保人只有在车辆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车子丢了的情况下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6.车辆买卖之后,一定要及时变更交强险手续。要不然起诉有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


7.交强险不赔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是对于车上人员在时空变换下变成第三人的予以赔偿,比如被甩出车外后被投保的机动车碾压。


8. 【保险公司相对赔偿】

遇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上述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法律还进行了细化,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9.【绝对不赔】受害人故意的不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0.交强险是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 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 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

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 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12.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1 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5 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 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赔偿保险金。

13.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 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1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 的保险费的 2 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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