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帘听政的股东资格诉讼
光绪、孝贞、袁项城、奕忻、曾潘、左棠、李鸿几人成立了大清国公司,光绪作为发起人持股过半担任公司法人并任总经理,其余均按不同比例持股。由于主营业务是垄断买卖,公司业绩突飞猛进,利润节节攀升,在赚的盆满钵满后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间的协议约定,进行了分红,不想钱还未捂热,有一个叫慈禧的人的将公司和光绪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股东光绪的投资权益归自己,并要求将慈禧的名子立于股东名册,办理登记。
庭审中,慈禧说由于自己是个公务员,名字不便出现在股东名册中,便想出了由自己的侄子光绪在公司代自己任职并持股的主意。双方签有代持股协议,并说明公司如此盈利是因自己在幕后垂帘听政运筹帷幄出谋划策杀伐果断的结果。但是公司做大做强后光绪不仅未按约履行义务且准备联合谭某、康某等另立山头搞垮大清国公司,无奈自己只能诉诸法庭,请求法庭确认自己大BOSS的地位及应享有的权利,并要求从幕后转至台前。法庭上慈禧出示了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和银行转帐的凭证并申请公司其他几位股东袁项城、奕忻、曾潘、左棠、李鸿作为证人出庭以让明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对此事知情。
光绪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才是名正言顺的大股东和大BOSS,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有记载并且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相当于向全社会宣布了自己的地位,而银行间的款项往业是自己与慈禧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存在代股权及代持主政的事实。
最终法官根据股权代持协议和银行转款证明确认了慈禧的实际股东地位,判令光绪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司分红转置慈禧名下并根据证人证言支持了将慈禧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登记的诉请。
慈禧终于从垂帘听政的隐名股东变为大清国公司的显名股东正式主政大清国公司,并享受大清国公司的各项权益。
法律链接:公司法释三,24条: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与名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无合同法25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九民纪要》28条:实际出资人显名条件:实能提供证据证明有限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异议,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法院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不符公司法释三24条为由抗辩,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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