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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278人看过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司解二出台前施工单位有个认识,合同有效无效无所谓,一样可以拿到工程款,甚至合同有效,不如无效,因为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约束不了施工单位了,对施工企业来说,无效更划算。但司解二出台了,有些想法就要做相应的调整了,不限于司解二,罗列如下:

法定合同无效事由大项七项:依据《合同法》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如果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其他利益,属于效力待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解一、二列了很多情形);6.格式条款(出具条款的一方加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的责任又未尽提示义务,条款无效);7.免责条款(免除自己重大或过失的)。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52条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解一、二列了很多情形)出五个小点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主要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1条);.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1条(挂靠);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施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1条(政府工程与国有工程仍强制招标);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定建主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4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可没收违法所得);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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