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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七个特殊逻辑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941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七个特殊逻辑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等部门进行条块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解(二)的施行,体现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一个系统而且复杂的工程。此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专业要求高的特点,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此类案件的七个特殊逻辑,现归纳如下:

一、监管逻辑,国家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整个过程处于强势监管的态势,从招投标,到缔结到交付运营是处于全过程监管。从近年的简政放权看,虽合同备案试点取消,强势招标范围也在逐渐减少,但国家层面上仍处于强势监管的状态,尤其是国有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保护弱势逻辑,从司法解释到此类案件的审判包括处理农民工的纠纷都可以发现,从政府到司法审判部门都倾向于保护弱势,例如实际施工人可以跨越合同关系直接起诉实际发包人,司解二更是明确表明,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则放弃无效。

谁是弱势,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的层级越低越弱势,例如,供应商只要和承包商扯上一点关系,打表见代理很可能就能成功,这是行业现状。

三、单方变更逻辑,一般合同发生变更必须双方达成一致,但是在建设工程类合同中业主(发包人)整个建筑过程中有绝对主导权,通常情况下单方变更权给了业主单位,承包人无条件接受,除技术上实现不了,变更后产生的损失可依据变更的程序索赔就行另外主张关价款。如果非要纠住合同变更未协商一致这个点上找业主的麻烦可能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方面不划算。

四、一锤定音逻辑,这个锤指的是结算协议非常之重要,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司解二明确规定只要在起诉前达成了结算协议的,以结算协议确定的数额为主,哪怕是漏项了,结算协议中没有只能算了。又如结算协议与原合同不符,签了结算协议则视为新合同成立,结算协议一签,一切一锤定音,申请鉴定之类的基本没有可能,所以结算协议相当重要,是整个合同的那个定音锤。

五、特殊承揽逻辑,建设、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因而在理解合同变更、双方关系、不可抗力、损失等方面均可参照承揽合同,但它本身的特殊性在于有些承揽合同中的规定在建筑合同中则不能适用,现虽无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判例、法官司出的书、讲的话中可以看出这一点,例如建设合同的发包人无法定任意解除权。

六、过期作废逻辑,这是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不一样的地方,特指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依合同依法律亦或依惯例都是必须遵守的约定,例如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了竣工验收报告,约定了验收期限,而发包人未及时验收,如果超过了一定期限,则视为验收合格;又比如发生了索赔事件,作为承包人要在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如果没有则权利丧失过期作废所以施工合同的期限尤其重要。

七、固定不能逻辑,一般签合同会签固定总价合同,特别是第一次干工程的,总是特别强调一定包死不调了,但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固定总价约定的是某一范围的总价,但合同在履约过程中肯定有变数,就和我们装修房子一样,总有料想不到的地方,例如管线,当初报价为了中标报30米,但实际必须用50米,怎么办,如果不干功能实现不了。总之建设工程类合同是不可能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总会从地质条件、设计图纸、清单、增项等各种情况下创造变更,但无论是如何变更,业主方要付费的,所以无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都是不能实现的,承包人要做的就是保存好相应的变更、结算单帐,秋后一起算帐。

这些逻辑说明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针对建设工程类合同,无论是制定、审核、还是履行都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以期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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