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学习之公司纠纷的审理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
对赌的协议的对象,是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交易安排的协议。从签约主体的角度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投资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条款效力,实践中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效力。
与目标公司对赌: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