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
中国目前没有完整的优先权制度,只是在《民通》《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中有个别的规定,此权利是指债的履行过程中比其他债享有优先偿付的权利。
广义的优先受偿权:非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仅限于破产财产中,非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有物权和债权两种性质的优先权。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具债权性质优先受偿权,破产法(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海商法(扣押船只的优先权)、商业银行法(银行破产的优先权),只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物权
广义的优先受偿权:含担保法中规定的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
狭义的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
优先权:担保法中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
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中的优先购买权。
债权的优先权只具有债权性,中是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物权,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赋予其物权性,规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