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傅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4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琳莹,广西君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8xxxx.
原告傅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16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就远赴他国工作,很久才回国一次,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原告从2019年7月份后就再也没有见过被告。2021年,被告的情人用微信联系原告,告知了被告出轨的事实,并且两人早就在一起。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加上被告长期在国外工作,同时外遇出轨,导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综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双方未生育有小孩;3.2019年,原告告诉被告在重庆xx区购买一套带花园小院的楼房,房款都是被告支付,该房子应归还被告。原告在婚内且不告知被告的情况下私自卖掉房子,被告未收到一分房款,原告有意转移财产;4. 原告用被告的钱购买价值约40万元的林肯牌汽车一部,该车现在由原告使用,如果离婚,该车辆应归还被告;5.从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被告从非洲共72次给原告约450万元,原告说用来买车子、房子,还有与他人合伙投资消防培训机构。原告从2022年把被告及女儿联系方式都拉黑,至今都无法联系原告,原告的行为属于骗婚行为,原告应该如数返还被告的汇款:6.原告与他人合伙投资消防培训机构有150万元风险金押在武装部,该风险金都是被告提供,该风险金今年或明年能返回,原告告知被告钱押在武装部,消防培训机构停办五年且没有经济纠纷后退还,因被告在非洲加纳工作,原告所说是否属实无法验证;7.2017年7月份、2019年6月份,原告到非洲加纳分别将被告约80多克、90多克,共180克的金子打成手镯带回国,该金子原告也应如数归还被告;8.由于被告在加纳投资失败,目前欠工人工资和配件店共136万元,该债务应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9.被告没有出轨,当时跟那个女的只是有合作投资的意向,但后来没有合作成功。原告对被告的请求辩称,1.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证明房产和车辆的购买出资情况,也未能证明被告向原告转账450万元,被告所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返还;2.由于被告没有给原告生活费,原告生病后被告没有提供费用给原告,争得被告同意后,房子、车子已经卖掉,所得费用已经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和生病治疗费用,不存在分割的可能性,被告不能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3.原告没有收到这么多的转账,被告只是转够给原告的生活费,且已经花费完毕;4.原告没有收到180克金子;5.因被告对主张的债务未提交相关转账凭证以及其他材料证明债务的真实性,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的债务为被告个人所举,原告对此不知情也未签字认可,所以该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原告无需承担偿还责任;6.目前原告名下没有任何房产,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诉讼过程中,1.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重庆市xx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原告名下的房产登记材料、向重庆市xx区车管所调取了原告名下的车辆登记材料。2.本院在收到以上证据后,要求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本院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3.本院依法向原告和被告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原告申报的情况为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申报的情况为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林肯牌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从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止,被告向原告转账约450万元,现有多少存款被告从未过问,但有150万押金押在武装部、共同债务136万元、黄金180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2016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有子女。婚后,被告陆续到非洲务工,双方因生活琐事未能有效沟通原告从2022年把被告的联系方式拉黑并双方分居至今。2024年7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
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重庆市xx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主要载明:“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路住宅(以下简称2-2-x号房),建筑面积102.79平方米,《房地产权证编号》:xx区房地证2012字第H154xxx号。上述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玉生前与傅某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被继承人李某玉的丈夫是傅某维,李某玉只生育一个子女,即女儿傅某。李某玉的父母亲均先于李某玉死亡。故被继承人李某玉的上述遗产由其丈夫傅某维、女儿傅某二人共同继承。”2017年4月12日,傅某和傅某维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2-2-x号房的变更登记。渝(2017)xx区不动产权第000314xxx号产权证主要载明:“2-2-x号房权利人是傅某和傅某维,该房屋系按份共有:傅某维占75%,傅某占25%。”2021年5月8日,傅某和傅某维将2-2-x号房转让给李恩惠,并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载明:“约定价格15万元。”
2018年12月21日,郭某飞将重庆市xx区xx路270号(以下简称1-x号房)转让给原告,并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载明:“郭某飞将1-x号房转让给原告,该房屋总成交金额为30万元。”渝(2018)xx区不动产权第001348xxx号产权证主要载明:“权利人傅某单独所有、房产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270号12幢2单元1-x号、房屋建筑面积118.14m'。”2019年8月6日,原告将1-x号房转让给梁某、张某,并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记载:“原告将1-x号房转让给梁某、张某,该房屋总成交金额为18万元。2024年10月12日,重庆市xx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机动车综合查询》,该查询未查到原告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
再查明,2021年6月29日上午,原告与微信名“夏xx”的微信主要聊天内容“….原告:你们住在一起应该很久了吧。夏xx:是的,什么意思?原告:卢某他也爱你吧?夏xx:是的。原告:我的存在也应该是他告诉你的吧?..…..你给我发这些他知道吗?夏xx:我们聊完你,他就睡了……。’”2021年6月29日下午、晚上:原告与被告的微信主要聊天内容“卢哥,如果有什么想法希望是你来告诉我。被告:我也不知道你们是怎么联系上的,现在不是我的想法的态度,而是你怎么决定。原告:既然你们都相互喜欢了而且也一起生活了那么久,我除了成全,还能怎样。被告:我跟她认识虽然久,在一起的只有二个月,以前面都没见过。原告:祝你们幸福。99
本院认为,1.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根据案外人发给原告的微信聊天内容和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被告的行为足以认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被告主张的房产问题。被告在答辩中仅主张该房产应由原告归还给被告,在该房产已经出让的情况下对于该房产的分割,被告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但经本院通知被告后,被告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属于被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对该房产未提出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该房产不予处理。3.关于被告主张的林肯牌车辆、450万转账、150万元押金、180克黄金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存在以上财产,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处理。被告可以收集证据后另案处理。4.关于被告主张的136万元债务问题。由于原告对该债务不予认可且该债务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被告可与第三人协商处理或另案处理。5.关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权的问题。因原、被告均主张无夫妻共同债权,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权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傅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0104000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韦琳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