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损失,可要求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吗(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8月11日,李某驾驶拖挂车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就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出险但未定损,之后王某将车辆拖回维修,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经评估为牵引车直接物质损失132551元;月营运损失24900元;王某在事故中所受之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7000元。王某向XXXXXX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297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责任限额200000元/座),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19日至2016年2月18日。
王某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要求赔偿自己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277692元,保险公司以王某是无责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赔,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内赔付王某132190.8元;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赔付王某142501元。
杨芳律师解析:本案中诉讼中,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如下(1)依据《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及车人上员责任险限额内不承担责任。(2)依据《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李某及事故车辆的承保交强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该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
杨芳律师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事故造成王某人身受损和车辆毁损,基于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王某的人身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限额内赔付,车辆损失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关于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车辆无责,不承担保险责任问题,杨芳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保险公司的抗辩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王某并未要求重复赔偿,亦未放弃对事故相对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是基于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正当。而保险公司可在赔付王某损失后依法取得对事故相对方的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李某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损失。
结语:换言之,杨芳律师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侵权人无赔偿能力亦未购买相应的车辆保险或者损失已超出所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时,为弥补自身损失向自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也不失为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