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0月25日 | 发布者:焦克琳 | 点击:1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等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焦克琳律师 入驻6 近期帮助过:1776 积分:387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焦克琳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焦克琳律师电话(1322787116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22787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