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刘律师,今天我们来说说子女索要抚养费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针对我经常解答的几种相情况,结合案例给大家说说。
案例一:
【基本案情】
. A的父母甲乙于6年前协议离婚,约定A归乙生活,甲每月支付A抚养费800元至A独立生活为止。然甲离婚后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A诉请法院要求支付过去6年的抚养费,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裁判结果】
.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甲支付过去6年抚养费若干元,并继续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将来的抚养费。
【律师评析】
首先,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是A,也就是孩子本人。因为孩子没有成年,应由孩子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监护人乙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民法典》185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民事诉讼法》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其次,甲的抚养费已经拖欠了6年之久,是否还可以主张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现行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3年前的抚养费还可以索要么?关于这点曾经有过2种观点。一种认为抚养费是金钱之债,应当使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则。另一种观点则是认为,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抚养费虽然是金钱但是上面附着了特殊的身份关系,并且在子女未独立生活之前,抚养费具有持续不间断的支付义务,不应当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关于这一争论,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196条: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A主张6年前至今的抚养费都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甲乙婚后育有A,后感情生变,乙搬离住所自行居住,从此对甲及子女不再联系。甲独自抚养子女一段时间后,实难坚持。后甲作为A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抚养费,但没有提出离婚诉请。
【案件分歧】
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分别制其双方财产为共同财产不分彼此,因为一方支付了抚养费就等于另一方支付了。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这种抚养费的主张不应当被支持。
【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非常多见。夫妻一方长期另行居住,对家庭不闻不问,另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也不要求离婚,如果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不离婚不能分割或者单独索取阻碍抚养费的主张显然是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为此在《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第43条也对此再次确认。
因此,哪怕不愿意离婚,对方不支持抚养费,也是可以索要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支付一般只持续到18周岁为止,如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主张抚养费,具体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 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的成年子女。(啃老不行哦~)
因此,如果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一定要掐好时间,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回,想给大家说说如何写好离婚协议的问题,特别是约定房子给孩子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房子不被恶意处分,踏实落在孩子手上,刘律师可以帮你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