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况,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何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实操中,很难达到重婚或者同居的认定标准。
近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的一则文章显示,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的二审案件中,对一审法院驳回无错过方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请予以纠正,判决赔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案情简要: 男女结婚后,双方多次因为男方外遇情况争吵,且至起诉时双方已分居多年。后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女方提供了男方不再出轨保证书、给案外女子多笔520等数额的转账记录以及开房记录、聊天记录等,以此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w元。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虽有“出轨”行为,但未达到共同居住的程度,驳回了女方的这一请求。女方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未予支持,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和婚姻家庭观的弘扬,法院对女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
理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的总体要求。
刘律师认为:最近超级火爆的罗老师讲刑法中常常说到的那句话,法律是正常人的法律,不是机器人的法律,不要把自己学成了铁石心肠的人。
虽然出轨不同居则无处罚是婚家纠纷中的老“痛点”,但法院判决仍应该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前面提到的《意见》立场极其正确,但不免还是会引起争议。但是这一点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以立法的层面进行了调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增加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必定是为这一老“痛点”带来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