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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货款40余万元,胜诉并成功执行到钱!

发布者:王慎云|时间:2025年03月04日|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包工头订的货买的货,买卖交易过程中,均是与包工头沟通。这种情况的话能否直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付款义务?

去年代理了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近日收到了二审判决,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求,直接越过包工头让承包单位承担了付款的义务。下面我带大家看一下这个案子。

案情简介:

包工头李某某以承包单位北京某工程公司的名义从我委托人张某处订购了40余万元的石膏线。交易过程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一直通过微信沟通,李某某在与张某的沟通中一直是以北京某工程公司的名义订货、收货等。张某按照约定交付了40余万元的石膏线,眼看工程快要结束,张某某却没有收到一分工程款。张某多次去项目现场追讨,包工头告知张某所有的账目已经移交给承承包单位自己没有付款义务,承包单位称自己并不知道有这些货物的交易,告知张某去找包工头李某要钱。张某委托王慎云律师起诉追索货款。

案件办理:

案件其实是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张某手头的证据有限,仅有几张送货单和一些微信聊天记录,但好在也可以证明供货数额。

有个关键的问题是:谁是买方及付款方?包工头还是承包人北京某公司?张某称:交易中,张某某一直都是和包工头李某某沟通,李某某均是以北京某公司名义订货、收货。经与委托人分析,我将北京某公司、包工头李某某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向我当事人张某支付货款40余万元,赔偿损失2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包人北京某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不是付款义务人,包工头李某某并没有代理公司订货的权利。针对我方的诉求,我方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大量的证据,证明货款数额。针对案件争议点(北京力天公司是付款义务方)提供了证据发表了代理意见。我们认为:在合同的订立、产品的加工生产、送货、结算事宜中,李某某均是以北京某公司名义做出,公司知道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也未做否认表示,张某某作为善意相对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包工头有代理权。因此,包工头李某某以北京某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某订购石膏线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被告北京某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义务,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承包人北京某公司向我委托人支付货款40余万元。 这个案子在一开始我们就申请了保全,冻结了北京某公司的存款,判决书生效后委托人就收到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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