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慎云|时间:2020年09月15日|6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济南某家装公司拖欠李X的劳务款5万余元,李X自2018年底开始一直不断催要,家装公司一直被以各种理由拖延,到最后连电话也不接了,上门讨要也是无人搭理。
2019年11月,李X委托我为代理人提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将重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原件丢失,面临败诉风险,我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见,并最终使法院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复印件,最终获得胜诉。
案件准备工作:
接受案件委托之后,我对于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本案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是证据方面,李X与家装公司并没有书面的合同或者欠条,平时工作交流一般都是用微信,现有证据只有家装公司负责人孟X与李X的通话录音与微信聊天记录,在录音中孟X承认欠劳务款,但具体数额并未提及,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李X向其催要劳务款5万元的相关记录,现有证据太过薄弱,因此我建议李X直接去公司找负责人孟X,让其出具欠条并现场录音,我这边抓紧准备起诉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准备尽快立案。
公司及负责人孟X并没有给李X出具欠条,现场录音也没有录成,我们手上的证据只有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依据现有证据勉强可以证明公司拖欠李X5万余元劳务款的事实。
案件审理阶段:
在开庭前李X的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由于自身原因不慎丢失,能够证明欠款数额的唯一证据丢失,面临败诉的风险。
我建议李X尽快找专业人士恢复聊天记录,我则寻找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的真实性。
庭审过程中,我方提交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被告拖欠我方当事人劳务款511685元的事实。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丢失前的原始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与我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直接来源于原始载体,可以视为原件。法官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原始载体,不能予以认可,我方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拖欠劳务款数额,建议我方当事人撤诉,另行收集证据后再起诉。
我认为我们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来自于原始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的规定,该份证据可以视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与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当事人陈述相互佐证而补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视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法庭应当予以认可。且如果按照法官意思撤诉,撤诉后再收集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经与当事人商议后,决定不撤诉,我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在微信聊天记录原件丢失的情况下,认可了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并最终判决被告家装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李X支付全部劳务款及逾期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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