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周某和王某相识相恋多年,并且双方已经在男方周某家庭处共同居住生活达两年多,育有一子。虽然双方已经安置农村的习俗,办理过结婚仪式以及举行了结婚酒宴,但是因为男方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性格原因,感情濒临破裂,周某要求王某返还其给与的彩礼10万元整。
法院判决:经过双方举证质证以及庭审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育有一个孩子,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原因系在男方周某。故对于周某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请求,酌情返还1万元,部分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未登记结婚,所支付的彩礼未达到登记结婚的目的。但是事实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候,并不是机械的仅仅依据婚姻登记这个手续,会结合双方同居情况,子女情况,男方家庭经济情况等等各种实际综合因素进行判断,来判断是否返还相应彩礼,以及酌情返还部分的金额大小。
法条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