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胥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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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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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触犯故意毁坏财务罪

发布者:彭胥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2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其雇主发生矛盾,在饮酒后,一时冲动欲报复其老板,故携带白砂糖至其雇主停放汽车的停车处,将白砂糖导入该汽车发动机内,造成了改成的损坏,经物价局鉴定,该车辆物损价值为人民币16813元。后被告人家属找到本律师,后在依法接受委托并会见了被告人以后,得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强,主要是酒后一时冲动所致,且其与被害人之间本来就存在一些矛盾,属于事出有因。故建议被告人家属及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但无奈,被害人索赔金额远远高于损失金额,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本律师及时向承办法官反映相关情况,并表示愿意先将物损金额打入法院账户,并配合法院工作。最终法院同意先行接收物损金额,并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拘役5个月。

本案的意义在于,当受害人对于损失的赔偿要求远高于实际损失金额时,应该如何应对才能在对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时候,换取最轻的刑法。要合理运用手中有限的资金,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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