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黄骥骦、郑亚芳
委托人:雷某某
对方当事人:株洲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邵阳某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邵阳市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骥骦,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亚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跃。
委托代理人刘劲兵,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邵阳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进。
委托代理人:文某林,系公司行政人事高级经理。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日起在被申请人湖南邵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的门店工作,工作岗位是销售员,工作证由某A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由被申请人株洲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放,某公司在某A公司销售Elle HoMMe品牌商品,而某A公司对申请人进行上下班时间打卡考勤、工作制度、服务质量、举行活动等的管理。两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五险。
三、办理过程
本人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并核实了相关证据。本案经双清区仲裁委撤诉之后到市仲裁委开庭,开庭之后双方调解成功。
四、办案心得
因雷某某在双清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之后才委托律师代理,株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双清区仲裁委认为证据不充分要求雷某某撤诉,撤诉之后律师找到某A公司希望能提供某A公司与株洲公司的合同,但某A公司不提供,无奈之下将某A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起诉到市仲裁委。庭审如所料,某A公司提交了其与株洲公司的合作协议,证实了雷某某与株洲公司的劳动关系,株洲公司仍否认劳动关系,申请人补充提交录音证据,庭审结束之后株洲公司主动与申请人达成调解,株洲公司赔偿申请人22000元。
五、结案方式:调解结案
承办人:黄骥骦、郑亚芳
黄骥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