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骥骦律师网

坐拥云起处,心容大江流

IP属地:湖南

黄骥骦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17:00

  • 执业律所: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73980020点击查看

刘X、黄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骥骦|时间:2022年04月02日|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东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21民初4392号

原告:刘X,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原告刘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XX偿还刘X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黄XX支付2021年6月和7月借款利息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黄XX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黄XX向刘X提出借款15万元,承诺月息2分,按月支付,随时还本。该借款于2020年3月5日通过银行及支付宝交付,黄XX于2020年12月5日补写借条。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期间,黄XX每月向刘X支付了利息3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利息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刘X的诉讼请求。

黄XX辩称:收到刘X的15万元属实,但借据上并未约定利息。黄XX通过支付宝、信用卡转账等方式已向刘X还款27万元,请求驳回刘X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5日,黄XX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刘X借款15万元,同日,刘X通过银行账户向黄XX转账10万元,通过支付宝向黄XX转账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2020年12月5日,黄XX向刘X补写借条。自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黄XX于每月5日通过微信向刘X还利息3000元,并在微信上予以确认。2021年6月5日后,黄XX未再还款,刘X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刘X起诉时(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年利率15.4%。

上述事实,有刘X、黄XX身份资料复印件、借条复印件、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黄XX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刘X借款,刘X按约向黄XX交付借款,黄XX认可收到刘X15万元,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黄XX辩称已向刘X转账27万元,不欠刘X借款,并提供了转账记录。经双方质证,该27万元中含有黄XX按月向刘X支付的每月利息3000元,其余款项则为黄XX向刘X支付的、刘X为黄XX公司采购物品先行代付的款项。据此,黄XX的辩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黄XX还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但黄XX每月5号均通过微信向刘X还利息3000元,并在微信上予以确认,黄XX该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

刘X请求黄XX支付2021年6月、7月利息共计6000元,该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超出法律规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核算,金额为384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X借款本金15万元;

二、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X2021年6月、7月的借款利息3840元(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

三、驳回刘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黄XX负担1690元,由刘X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申长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 芳

代理书记员  黄三超

  • 全站访问量

    106087

  • 昨日访问量

    21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黄骥骦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