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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发布者:杨维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1854人看过


引言: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说是建设工程领域最重要的权利,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破产倒闭现象频发,如果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法保证,或者被认定为一般债权后,当事人的权益将大打折扣。在《民法典》背景下,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又有哪些变化和注意事项呢?


一、法律依据及基本定性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直接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更优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的其他债权。另一方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保证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直接依附于工程而存在,其优先性的核心在于承包人在整个建设的过程中,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被物化在建设工程中,所有的投入已经直接转化为建设工程本身,与建设工程不可分离。同时,考虑到中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更多的是在于保护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建设工程款中很大一部分是直接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如果该笔款项无法得到保障,将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另外,既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该项权利当事人也不能任意约定放弃或加以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能否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与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无直接联系,即便合同无效,也应当认定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也符合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三、工程未竣工能否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易知,只要存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前提是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该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表述: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保护的范围,是否包含承包人的利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之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以列举方式说明了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不包含的内容,但对于是否包含承包人应得利润未做说明。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可以看出承包人利润属于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的范围。

五、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争议极大。如:《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9条明确指出: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但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又普遍支持,比如笔者所在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7条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最近,最高院公布的再审案例态度较为明朗,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本案中,吴道全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吴道全并非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吴道全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在诉讼时,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应当多加注意。

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首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一个不可变期间即除斥期间。其次,新的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实践中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流程复杂的情况下,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延长至18个月,且起算点≠实际竣工日期,从而显得更加人性化。对于“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几点理解,第一,在合同中如果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肯定应当按“有约从约”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即便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二,工程尚未完工,此时合同约定的支付结算条件往往没有成就。首先还是看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实务中倾向于应付款之日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起。

七、其他问题

还有一些可能涉及的问题因为篇幅有限就直接给答案了:

1.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行使范围包括所有的建设工程即: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2. 建设工程债权转然后,受让人依旧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签订的房屋抵工程款协议倾向于认定有效。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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