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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与免则条件的区别

发布者:刘海娜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14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二) 免责条款的概念和效力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

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我国没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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