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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高利贷”?

发布者:张帆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872人看过

                                         法院如何认定高利贷

说起高利贷,我们马上可以联想到,香港电影里的剧情,因为躲债不敢回家,家门口被贴满大字报,还有用油漆写上“欠债还钱”的字样,被债主追的满街跑等等。反正啊一但借了高利贷,就永远也还不清了,只能跑路。

那么什么是高利贷呢,顾名思义就是有着高额利息的借款,其特征表现为高额利息、利滚利、暴力催收等。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小丽向小雨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五分,逾期违约金为本金的日千分五,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小丽未偿还,一年后,小丽主动找到小雨,提出偿还小雨的借款,小雨经算账后,称应该偿还除本金10万元外,还应偿还利息60000,违约金165000元,共计325000元,这算算不高利贷呢?

只借了十万元,经过了一年以后,就变成了三十多万 ,相应于借款利率高达200%之多。

那么利率达到多少可以认定为高利贷呢,人民银行在2002年发布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人民银行认为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会被认定为高利贷行为。

后来,在2015年的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俗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利息的最高上线为年利率36%,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36%的都属于高利贷。

所以,年利率超过36%部分利息,你是可以不还的,如果已经偿还了,还可以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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