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结婚并不能使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也不一定全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是个人财产。那哪些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呢?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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