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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发布者:张帆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1522人看过


一、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二、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三、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四、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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