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丽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发布者:李红丽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295人看过


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