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5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威海XX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威海XX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及发货地均在山东省荣成市,且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距离较远,上诉人采取代办托运方式向被上诉人送货,货物由上诉人在山东省XX市交承运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山东省荣成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向上诉人退还货物并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位于山东省荣成市,故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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