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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款应如何结算与清偿

作者:张馨月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4次举报

来源:华律网整理 

当工程结束后,需要承包方、发包方、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确定各方的债权债务,及时支付偿还。那么,对工程款应如何结算与清偿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对工程款应如何结算与清偿

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我们整理的内容,根据以上所提的知识,据此为常识,希望能让您能够有一定的警惕,对此多一份心眼,不会吃亏后伤心后悔。华律网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的随时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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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月律师,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人力资源管理师,有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联系电话:18587781559,微信号:18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