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擅自断路等行为均触犯了法律,除此之外,还有不少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值得了解,列举如下:
如果员工被隔离,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正常出勤的标准发放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不能扣发减发,如果涉及到绩效奖金,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如果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那么员工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公司发放病假工资,并且公司不能在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届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如果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其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那么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隔离期满。如果经隔离观察,员工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公司不愿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经隔离观察,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治疗,而员工的医疗期未届满,那么劳动合同不得终止,需顺延至医疗期届满方可终止,公司不续签需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本条所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仅讨论的是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形,如果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份或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员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造谣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或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首先需要区分是否为“恶意逃离”,重点在于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恶意逃离”是指明知存在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症状,不及时就医、主动隔离,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行为。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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