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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不成要求双倍返定金 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者:周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97人看过


作者:王凯丽     时间:2019-04-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了定金,却没买到心仪的汽车,买方该如何维权?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解除陶某与新干品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同时判决新干品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于陶某。

  2018年7月21日,陶某与新干品尚公司签订购车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陶某向新干品尚公司购买比亚迪汽车一辆,型号为2017款1.5T自动舒适型7座,车辆类型MPV,颜色为墨石蓝,总价为98600元,交车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当日,陶某向新干品尚公司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2018年7月22日,新干品尚公司告知陶某没有这款车,并向陶某推荐其他车型,陶某未同意。后陶某要求新干品尚公司退回定金未果。为此,陶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新干县新干品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与新干品尚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新干品尚公司未履行按照约定时间向陶某交车等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陶某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法院予以支持。陶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要求新干品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替代物,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实生活中,往往也有“订金”的存在,但该“订金”只具有预付款性质,并没有“定金”的法律效力,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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