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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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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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自救或紧急避险

作者:周云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5日分类:常用法条浏览:203次举报

    “如您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公民在紧急避险时,一定应当遵守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且不损害他人生命”的大前提,要注意限度,不要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原则上不能采用严重暴力的方式紧急避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在合法权益受到紧急侵害时,由于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可以自己在必要范围内阻止不法侵害。公民紧急避险时,一定要注意,受法律保护利益之间的大小顺序为:生命、身体、自由、尊严、财产。


擅长业务领域:合同法和公司法、劳动法,处理各种投资纠纷、股权纠纷、企业管理及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事务,具有10年以上大型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