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莉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公司、刘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党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13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某,男,199012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310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莉,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8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亚朋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改判。刘某某的续签条件并非合理合法,双方明显没有协商一致,刘某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责任不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于202071日书面通知刘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但自该日起刘某某并未到公司上班,故自202071日至2020710日不应当计算二倍工资。

刘某某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予以维持。1.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除了一审判决之外还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本案是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提高劳动合同的待遇,劳动合同在应该续签的时候没有续签,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2.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刘某某是从2020214日开始上班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双倍工资的规定,应该从20203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3.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法院判项要求上诉人支付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应该予以维持。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刘某某在一审已经提交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时段,应当予以维持。

刘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10元,未足额发放的停工留薪待遇3735.97元;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779.31元;3.2018年至今的年休假工资差额15797.8元;4.2018年起至今的加班费差额65828.1元;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7961.25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刘某某于2012113日进入A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89月起,A公司将刘某某的工资从C6级调整为C8级,调整后刘某某的工资为5500/月。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A公司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双方最近一次于20181120日签订有2019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某从事冲压班长工作。实行计时工资制,基本工资为每月1780元,每月30日支付工资。

20191114日,刘某某在工作时不慎被设备压伤左手示指,后送至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示指压砸性离断毁损伤;2、左示指开放性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3、左示指中、末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4、左示指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刘某某于20191120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全休2月。20191216日,刘某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0526日,刘某某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玖级。2020214日,刘某某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至202071日。刘某某受伤后,A公司支付了刘某某201911月、201912月、20201月的工资5552.05元、5341.12元、5316.12元。A公司于202071日向刘某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续签通知函》载明:A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已于20191231日到期,因刘某某发生工伤,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领取之日。刘某某已于2020620日收取劳动能力鉴定书,通知刘某某于2020710日前至A公司综合科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未签订,A公司将视为刘某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同日,A公司发出“关于员工刘某某停薪留岗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自72日起,暂为刘某某停薪留岗,待其办理完劳动合同的续签手续后,即刻恢复上岗,停薪留岗时间截止日期为710日。从711日起,若员工刘某某依然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公司将默认员工刘某某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请员工刘某某于5日内(7.15前)前往综合科办理离职手续,过期未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视为该员工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对此,202079日刘某某书面回复A公司称其愿意与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提出下列要求:1、要求A公司公司对冲床操作生产设施的完善;2、因在工作中要持证上岗,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行吊证与叉车证;3、要求A公司从20191114日起,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6500元计算2个月补足停工留薪期待遇;4、要求A公司对刘某某玖级工伤进行理赔,并积极配合龙泉驿区人社局工伤科理赔;5、要求A公司足额支付从2012年入职至今的加班工资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6、要求公司以平均工资6500元为基数补缴社保,不能补缴的给予相应的赔偿金。此后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双方认可劳动关系于2020710日终止。刘某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诚信补贴、绩效补贴、全勤奖等组成。最近一年多来刘某某均领取了A公司发放的工资条,刘某某领取工资时需签名。刘某某于2020818日向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20201110日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A公司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现金支付申请人刘某某二倍工资差额8028.70元,年休假工资6068.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10元,合计79007.66元。二、被申请人A公司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申请人刘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三、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其他仲裁主张”。刘某某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本案诉讼。

刘某某自199312月在自贡市参加社会保险至201412月,A公司于20151月至20206月,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121日,A公司为刘某某补缴20151月至20206月社会保险(提高缴费基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为:1、刘某某应享有的工伤待遇;2A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A公司应支付刘某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4A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刘某某加班工资;5A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对上述争议,一审法院评析如下:一、刘某某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刘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刘某某理应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刘某某在本案虽提起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请求,但请求与仲裁裁决的内容一致的部分,应视为接受仲裁裁决,而A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的相关内容,故一审法院确认应由A公司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10元,A公司并应配合刘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刘某某受伤至重返工作岗位,其享有停工留薪期时间为20191114日至2020213日,A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并不低于刘某某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差异在于刘某某主张的工资中包含有加班工资,刘某某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刘某某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为5500元。

二、A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A公司签订的2019年度劳动合同,在期满前,因刘某某工伤导致该合同不能期满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刘某某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某于2020620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此应认定双方2019年度劳动合同于2020620日期满终止。在终止后一个月内,双方有权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因双方对劳动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710日解除,从劳动合同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不足一个月时间,依法A公司可不支付刘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仲裁裁决A公司应支付刘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28.7元,A公司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接受仲裁裁决,因此,A公司应支付刘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28.7元。

三、A公司应支付刘某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从刘某某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来看,刘某某自199912月至20206月参加社会保险,中途没有中断情形,因此可视为刘某某参加工作时间,至201912月,满20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虽原A公司于2012113日建立劳动关系,其工作时间不足10年,但因累计工作时间已超过10年,刘某某要求年休假天数按10天计,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年休假应在当年度休完,未休完的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其仲裁时效应为一年,起算点为未休年度的次年11日开始计算。刘某某主张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理不应得到支持,但因仲裁裁决A公司应支付刘某某2018年度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528.74元,A公司未对这一裁决提起诉讼,因视为接受这一裁决,因此,A公司应予支付。刘某某应享有202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为5213÷365×10)天,因此A公司还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度、2020年度未休15天年休假工资,为7586.215500÷21.75×15×2)元,故A公司应支付刘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0114.95元。对刘某某的过高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A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刘某某加班工资。A公司在向刘某某发放工资时,刘某某需在工资表上签名,而工资表上包括有工资的各项具体组成,包括加班时间、加班工资金额,刘某某如对工资计算,特别是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有异议,刘某某可向A公司提出,而刘某某在签名领取工资时,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可认定A公司已足额向其发放了加班工资。现刘某某主张A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A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原A公司之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是事实。虽刘某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通知刘某某续签劳动合同,而A公司对续签劳动合同在表示愿意续签的意愿下,提出了要求,双方此后均未履行劳动义务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双方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对方的原因所导致,因此,可视为系A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A公司应向刘某某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于2012113日至2020710日,不足8.5年,因此,A公司应支付刘某某经济补偿为467505500×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10元并协助其办理工伤保险申领手续;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刘某某二倍工资差额8028.7元;三、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刘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114.95元;四、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刘某某经济补偿46750元;五、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A公司是否应向刘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A公司是否应向刘某某支付二倍工资以及二倍工资计算是否有误。针对以上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A公司是否应向刘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用以续订的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系维持或提高,满足上述情形劳动者仍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A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届满后,虽向刘某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但该通知中未明确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降低、维持或是提高,未附带劳动合同加以说明,也未附带劳动合同以提供签订条件,而刘某某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向公司提出了相应请求以期续订劳动合同,并未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现双方均未履行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一审法院认定其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对于A公司是否应向刘某某支付二倍工资以及二倍工资计算是否有误问题。A公司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620日终止,在此后的621日至710日,应当为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在此期间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A公司在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二倍工资作出仲裁裁决后,未就此项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应当视为接受该项裁决,现提起上诉,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亚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志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