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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XX与刘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党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2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锦江区XX。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XX。
经营者:谭XX,女,出生于1983年9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莉,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女,出生于1993年8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第三人: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大道XX102-103房。
法定代表人:王XX。
原告锦江区XX与被告刘XX、第三人广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XX因不服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32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以(2020)川0104民初1267号立案受理。锦江区XX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本案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本案应当与(2020)川0104民初1267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诉讼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104民初1267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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