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某1,男,200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丁某1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某2,男,200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丁某1之母。
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德,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袁家村塘边组。
负责人:李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某、丁某1、丁某2因与被申请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袁家村塘边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丁某1、丁某2申请再审称,李某出生在袁家村塘边组,户籍一直在袁家村塘边组从未迁出,1994年分配责任田时分得了承包地,有承包合同可以证实,且在××村××组××房,2019年被拆迁,有房屋征收安置协议证实。永州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审查花名册记载李某还保留0.21亩土地,申请人分得了袁家村塘边组土地征收补偿款9万元,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李某是袁家村塘边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是空挂户,一直随丈夫在东安县××镇××村生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再审。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袁家村塘边组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丁某1、丁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