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
1、不适用股东会。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可以直接通过股东决定的形式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项下股东会的职权。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一人公司需要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现行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则
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相互制衡,一人公司易形成股东个人任意支配公司的局面,特别是在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导致公司经常出现对外经营过程中使用股东个人账户代为收款的情形,容易引发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问题。
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定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具体而言,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经过外部审计等进行综合衡量。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的情况,则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足以令人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了年度财务会计审计,且具有可依据的会计准则和原始凭证作为基础,一般而言,提交了符合会计准则的审计报告应认为已达到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明标准。但如果审计报告本身存在瑕疵,或者有其他财产混同的反证,则即使提交了审计报告,依然应认定不足以证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另外,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设定也是基于诉讼效率方面的考虑。相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一人公司在概率上更有可能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及公司相对方利益的情形。因而让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在总体上能够减轻相对方的举证责任、减少相对方因为举证而造成的诉讼资源的浪费。
四、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定
实质一人公司与形式一人公司相对应,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人数虽然超过一人,但是还是视为一人公司,并适用一人公司的相应规则。实践中主要存在的情形有:
1、 一人公司股东与一人公司共同作为股东而成立的公司
2、夫妻公司
3、父子公司
上述公司并非一定会被认定为一人公司,主要在于是否存在与公司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形。实践中,将上述公司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是因为该类公司虽然股东人数超过一人,但要么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一人、另一人为形式股东,要么全体股东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
五、律师建议
1、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来讲,务必要做到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完全独立,切记不要和公司混用账户,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除了法定分红和减资外,不要在公司支取费用,设立独立的经营场所,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
2、对于“夫妻档”、“父子兵”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虽然表面上看其并不是一人公司,但如果在公司注册时未提供家庭财产的分割证明,部分法院直接将其认定为夫妻股东或父子股东的出资直接视为家庭单一体出资,进而将公司实质上认定为一人公司,当股东不能证明家庭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一来,设立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目的就落空了。所以,夫妻档”、“父子兵”的公司股东务必向工商部门提供财产分割证明,并严格做好财务分割,避免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