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今日接待一男子丁某(化名)咨询:其在几年前付费经中间人介绍,结识了妻子Tr?n Hà(化名),双方在安徽境内办理了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不久后Tr?n Hà为丁某生下一子,丁某因家庭条件不好,年龄也较大,能娶妻生子自然是十分高兴,可惜好景不长,孩子未满一岁时,Tr?n Hà便突然消失,丁某报警找寻一年未果。现因寻妻无望,只有与其离婚,但丁某却因不知如何与其离婚犯了难。
离婚涉及重大人身关系改变,一般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无法联系上Tr?n Hà的情况下,法院只有通过外交途径,委托越南当地机构向女方的居住地送达诉讼文书。然而,涉外送达时间非常漫长,如果送达不了,穷尽各种手段之后,法院只能进行公告送达。这一送达程序,就有可能要花费大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如果找不到被告,法院也不能仅听原告的陈述就轻易判决离婚,在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准予判离的情形的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判决不予离婚。如果再想起诉离婚,至少还得等上半年。下一次起诉,还得面临找不到人和涉外送达的难题,能否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仍然是未知数。
那么无法结束这段婚姻会有什么影响呢?结束不了婚姻,财产继承问题就后患无穷,在无法绝对排除配偶的财产继承权利的情况下,儿子想要继承全部财产,绝非易事。如果房屋拆迁安置,还可能有对家庭成员的安置费用,这其中就包含Tr?n Hà 一份。另外,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来讲,Tr?n Hà 还享有一半的财产权利, 至于Tr?n Hà 的那一半丁某无权处分。
本案主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几点,第一:送达问题,能否送达以及送达的时间都可能会非常漫长;第二:本案即使能够送达,在对方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材料能否判离是无法判断的;第三: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丁先生还需要准备下次诉讼;如将此事置之不理,丁先生以后与其他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程序: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会首先通知原告将起诉状、证据副件、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婚姻案件当事人须知等六项应诉材料拿到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到银行缴纳汇票费。之后,再由该院排期送达组负责的人员将应诉材料译本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两项材料移交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进行邮寄送达。若对方下落不明,则由立案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可以看到整个程序是多么繁杂和漫长的。
最后,冯律师提醒大家,跨国婚姻有风险,经人介绍婚姻时谨防被骗,要知道对方真实的身份信息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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