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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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兼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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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郑小克 时间:2023年03月30日 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某某飞行航空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克,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某某航空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远,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某某飞行航空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某某航空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吴笛,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保底费用3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为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飞行体验固定成本14732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47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为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仙女山滑翔伞飞行营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每月3日前支付原告合作保底费65000元;另分成利润和飞行体验固定成本每月1日对账并支付。后经双方结算,2019年9月,合计售出880元票42张、680元票3张,1680元票2张,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飞行体验固定成本为14732元及合作保底费65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署项目协议属实,但某某公司未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在合同期限未到前就提前离开,所以不同意支付;对原告诉请的飞行体验固定成本14732元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某某公司赔付反诉原告违约金39000元(合同总额13万元的30%计算),并向反诉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为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仙女山滑翔伞飞行营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8日合作开展滑翔伞项目,但反诉被告于2019年9月28日离开,反诉原告无法开展飞行营地项目,多次要求反诉被告返回未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损失,反诉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某某公司未按约定向某某公司支付2019年9月的合作保底费用,因某某公司违约,且通过查询项目合作余下期限天气下雨,双方遂协商解决合同,某某公司股东王红表示同意,故某某公司不存在违约;即使有违约行为,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无合同依据,其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也无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仙女山滑翔伞飞行营地项目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某某公司为飞行场地管理销售营运部门,提供飞行场地,负责场地维护。某某公司为飞行营运管理部门,由其提供滑翔伞飞行牵引设备以及飞行人员,负责飞行活动及设备维护保养;合作项目为:1.滑翔伞飞行体验旅游项目。2.滑翔伞商业培训体育项目;利益分配为:双方均分飞行体验经营所得利润,滑翔伞商业培训所得利润按三七分成,每月1日结算;飞行固定成本为:1680元票固定成本为616元/人次,680元-880元票固定成本为300元/人次,380元票固定成本为180元/人次计算;某某公司需每月3日前支付某某公司650000元的合作保底费(不包含飞行固定成本及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65000元合作保底费给某某公司;双方分成利润是票务所得扣除以上固定成本以及销售票务抽成合计数。分成利润及固定成本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日对销售数量及总金额对账确认并支付款项;协议自签订盖章时生效,有效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

嗣后双方按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庭审中,双方均陈述某某公司离开仙女山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根据某某公司举示的微信记录显示:2019年9月28日10时48分许,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王红微信发送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的天气情况,显示大部分天气情况为阴雨天气。2019年9月28日19时23分,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薛某远发送9月期间的票务销售固定成本14732元及尚欠保底费用欠款金额35000元,共计49732元。2019年10月10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催要9月期间的固定成本及保底费用欠款,双方发生争议。

另查明,某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取得重庆市体育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滑翔伞,有效期截至2020年5月5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示并经质证的《仙女山滑翔伞飞行营地项目合作协议》、重庆市体育经营许可证[渝体经证(2019)字第009号]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在卷为凭,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足以认定。

综合当事人诉辩称、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提前解除合同并离开合作项目基地是否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在案涉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取得有重庆市体育经营许可证,具备开展滑翔伞运动经营的资质。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在仙女山开展滑翔伞飞飞行体验及培训项目进行合作,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仙女山滑翔伞飞行营地项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显示,王红在代表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案涉协议时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签约代表,王红在微信中有表示同意某某公司离开,且某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薛某远对某某公司离开亦知情,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某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王红发送阴雨天气截图和向薛某远发送9月期间固定成本及尚欠保底合作费总款项内容以及某某公司于当天离开的事实,本院对某某公司陈述双方已于2019年9月28日协商解除《仙女山滑翔伞飞行营地项目合作协议》的事实予以采信,某某公司于当天离开项目基地并不构成违约。某某公司虽陈述之后要求某某公司返回,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存在该事实亦是在解除协议后双方是否能够达成新合作协议的问题进行磋商,故本院对某某公司意见不予采信。

结合2019年9月双方合作期间实际飞行票务销售情况及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应收取飞行固定成本14732元。另根据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应于2019年9月3日前支付某某公司合作保底费65000元,但某某公司仅支付了3万元,尚欠35000元未付,考虑到某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已离开,摒除该3天的保底费用,某某公司还应支付余欠保底费用28500元(65000元÷30日×27日-30000元)。根据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应于2019年9月3日支付合作保底费及2019年10月1日支付固定成本费,故对某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从2019年9月4日及2019年10月2日起予以主张。

基于前述理由,本院对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主张。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航空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飞行航空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固定成本1473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47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

二、被告重庆某某航空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飞行航空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合作保底费28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某某飞行航空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重庆某某航空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有十五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审理或代理过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兼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