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同时,应当审查调动之合理性
蒋某为某公司的销售员,双方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公司可以合理调动蒋某的工作岗位,某日公司通知蒋某负责上海市松江区的产品销售工作,蒋某予以拒绝。公司之后又数次以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蒋某,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区域调整的正当性与应当服从性,蒋某均不予理睬与配合,后公司以蒋某旷工、严重违纪为由通知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蒋某支付违约的赔偿金,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权利,在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同时,应当审查调动之合理性。本案中,虽然某公司与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但是结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蒋某的工作地点相对稳定,某公司要求蒋某至松江考勤实质构成对蒋某工作地点的变更,本院认为并无不当。现某公司在并未与蒋某协商一致且蒋某仍在原工作地点出勤的情况下,以蒋某拒绝前往松江考勤构成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故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蒋某主张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本案法院裁判的要点是用人单位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权利,在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同时,应当审查调动之合理性。
所以企业在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时应该要有合理的调动理由,即便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也要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审核调动的理由是否合法,合同约定并不是绝对的免责金牌。在缺乏合理性的时候又不能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时,不可随意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面临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可以第一时间提出异议,由单位举证证明调动的合理性,如果没有合理的依据,员工可以拒绝单位的单方面调整,如果单位确实存在合理的依据,那么应该要服从单位的安排,不可随意旷工,否则单位有理由基于严重违纪从而辞退员工。如您正在困扰什么是合理依据,可以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