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李女士 2020 年入职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担任招聘主管,双方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至 2026 年到期,离职前月均工资约 9700 元。
2025 年 6 月,公司突然要求李女士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转到关联公司上班,虽岗位、薪资、地点不变,但属于更换用工单位,李女士未同意,仍在原岗位正常打卡上班。
公司随后以连续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三项诉求: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支付 2025 年未休年假工资;
3.支付 2024 年度年终奖。
二、办案经过
1.李女士委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合同、打卡记录、工作记录、解除通知、调岗通知等证据,证明自己正常出勤、未旷工,公司系借调岗之名变更用工主体、逼迫离职。
2.公司辩称:系合理调整工作职责,李女士不服从安排、无故旷工,解除合法;年终奖无约定、公司未发放,不应支付。
3.仲裁庭审理查明:公司是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并非单纯调岗,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李女士有完整打卡与工作记录,不存在旷工事实;双方未书面约定年终奖发放条件。
三、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裁决:
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106863.13 元;
2.公司支付2025 年未休年假工资 893.32 元;
3.驳回年终奖请求(无书面约定,依据不足)。
本案要点:未经协商一致,公司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以 “旷工” 辞退正常出勤员工,构成违法解除,须支付 2N 赔偿金。
薛金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