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贾女士自 2017 年加入海某某相关集团公司,2022 年 正式入职海某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门店经理等岗位,后公司多次对其调岗。2024 年 9 月 ,海某某公司以贾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从大区专员助理调至门店担当并调整薪资,贾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调岗降薪安排,仍按原有工作内容到门店开展工作。
2024 年 9 月 ,海某某公司以贾女士旷工累计 3 天以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公司还因贾某某负责的门店多次评级为 C,扣除其 数十万元工资作为管理责任金,贾女士认为 2023 年 4 月 至 2024 年 9 月 期间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贾女士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海某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将贾女士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贾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扣款工资及工资差额100多万元。
办案经过
代理贾女士后我方先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海某某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返还扣款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2024 年 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我方要求支付的工资差额 167228.05 元、返还扣款 10 万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666208元及 未休年休假工资 3828.78 元的请求。
海某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 2025 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搜集证据,抽丝剥茧,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调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飞书记录等详细证据,证明我方的主张及各项诉求的合理合法性,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有效的还原了案件事实。
审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我方各项诉求大概100多万元。
此案的难点在于,如何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是违法解除,让法院认同我方的诉求。代理后我方认为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贾女士不胜任工作,调岗行为不合理,且贾女士实际提供了劳动,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扣除 管理责任金的制度未充分证明已告知贾女士,且该扣款要求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贾女士待岗,且单方调岗降薪未告知贾女士,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薛金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