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娇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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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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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人身损害纠纷

发布者:严娇娇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3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是一家知名健身房的会员,在一次健身房开设的瑜伽初级课程中,在练习时不慎摔倒导致肩膀受伤。健身房认为委托人系自身原因导致摔倒受伤,不肯支付相应赔偿且还让委托人退出会员。

律师接案后,调取了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还有报警记录以及查询有关规定,发现该健身公司是初次开设空中瑜伽课程,且空中瑜伽与一般的瑜伽课程难度以及风险性均不同,健身房在合理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后,法院认可了原告方观点,最终健身房在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比例。

律师提醒: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进入该场所的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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