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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考核垫底,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张晓阳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400人看过

又到了年终考核的时间了,每年这个时候,都会有劳动者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或者要求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要求,理由就是劳动者的考核居于末位,单位要运用末位淘汰的管理手段炒掉劳动者。很多劳动者对此表示困惑——难道考核垫底,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了吗?

 

要弄清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法律条文本身,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因此,用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首先,这里需要明确的便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含义,它应当是指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达不到所在岗位应有的水准。而考核垫底是一个相对比较的结果,并不能直接说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足。就像在顶尖学校的火箭班里,一定会有成绩在本班垫底的学生,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同学成绩一定差,相反,他去了普通班也可能名列前茅。因此,仅以单位内考核垫底为由,是不能得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就不能以此为根据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即使劳动者确实能力不足而不能胜任工作,法律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也规定了只有在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简单讲,就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主动地帮助劳动者提升劳动能力或者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内找到适合的岗位。

所以,如果单位以您考核垫底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您完全可以拒绝并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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