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16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某学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
事情经过:2017年11月21日,被告图书馆馆长黄**等人去北京现场采购图书信息,黄**代表被告通过现场下单及邮件下单的形式向原告采购图书,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原告将图书发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小井统一由案外人章X做数据后,由章X统一安排物流运输至某学院。截止2018年5月,原告完成图书交付。
某学院辩称:某学院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2017年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对某学院书籍、课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2017年7月11日,北京**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174万元的价格中标。2017年7月25日,被告与**公司在某学院签订了纸质图书政府采购供应合同,**公司签订合同的授权人为章X。被告派图书馆馆长黄**等人到北京现场采购图书,**公司的授权人章X带领包括孙X在内的若干人员配合黄**等人进行现场采购。之后,章X让黄**将书目发送邮箱,章X将图书发至被告处。2018年下半年,**公司的授权人章X与被告对采购的图书进行了验收。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分三次将图书款174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公司。在该批图书的采购过程中,被告从未和本案原告订立过采购图书合同,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被告提供《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某学院图书馆2017年纸质图书政府采购供应合同》、《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分验收交接单》及三份《财政直接付款凭证》,可以证实案涉书籍是被告与**公司发生的买卖关系,双方就图书的验货及付款均已完成。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邮件截图,该邮件截图仅能证实被告方采购员黄**将图书目录发给孙X。另,原告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孙XX(微信中的“二姐”)与章X的微信聊天记录八张。该微信聊天是否是与章X本人的微信聊天,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提供的孔XX的证明,仅能证实被告方代理人黄**去北京采购图书的接待人。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