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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给孙子留了套房,两个月后竟过期了?

发布者:邓娜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6日|分类:广告宣传 |319人看过

到手的遗产不翼而飞,房产最终落入他手,深陷遗产纷争的小段,又愤怒又疑惑,到底经历了些啥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案情回顾

小段的爷爷奶奶生前在汉阳区有一套房子,二老有七个孩子中,小段的父亲去世较早。在2004年,小段奶奶去世,小段的爷爷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立遗嘱将房子中已有的份额给小段。

当时全家人都知道此事,小段对此没作任何表示。2009年6月,段爷爷去世,小段向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段二伯主张遗产继承权利,被拒绝。

2017年3月,该房屋面临拆迁,段二伯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领取了补偿款并作了分配,但没有小段的任何份额。这下急得小段没了辙,于是他将此事诉至法庭,要求继承房子的权益。

事情经过法院一查,发现了原来小段在知道公证书的两个月后,并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所以被视作了放弃受遗赠。而且房子拆迁面积和公证书上的面积不一致,法院在对房子实际面积部分进行多次调查之后,判定多出部分应由小段爷爷的其他在世子女共同进行继承。

? 小段爷爷的遗嘱到底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有很大区别:

一是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是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遗赠权。

案件中,小段爷爷的做法属于遗赠,小段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

? 什么才是“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的起算点?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里规定的两个月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计算。 遗赠应属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知道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 受遗赠外其他房屋面积,小段对是否有权继承呢?

小段爷爷在公证书中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份额遗赠给小段,但在小段奶奶死亡时,其生育的子女均可以法定继承,小段可以代位继承。对超出登记之外的房屋面积,法院认为系小段爷爷搭建,应按法定继承,所以小段奶奶的孩子都可以继承。

同理,小段可以进行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系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本案小段符合此种情况。

?  法律解析

《继承法》并未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继承人范围,因此孙辈继承财产只能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遗赠,法定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但遗赠则有两个月的时间限制,所以各位朋友一定要多多注意。

?  对于遗嘱问题你还应该注意几点: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视频遗嘱: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异议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代书遗嘱: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应尽量避免选择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

自书遗嘱: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打印遗嘱:需要积极取证,能够证明确系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由遗嘱人自己签字确认的,可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者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系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有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使打印遗嘱有效。

公证遗嘱: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等这些疾病的遗嘱人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行前往公证处。

来源: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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