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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醉亡,同饮者是否应该担责

发布者:邓娜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469人看过


【案件回顾】

在一场酒局后王某不幸猝死,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王某的亲属将当天与王某一起饮酒的刘某等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甘肃定西临洮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某亲属的诉求。宣判后,王某的家属提起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的亲属:王某与刘某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刘某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王某参与喝酒。21时,王某又被邀请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醉酒的王某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王某已死亡。

甘肃某司法鉴定所:王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王某亲属认为,刘某等人与王某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11人应连带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

临洮法院:

1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

2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某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3在王某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4王某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某的死亡与刘某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在该案中如果单纯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那么何种情况下聚会喝酒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1、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

林某和吴某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强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万余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强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2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3法院对于同饮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1)让饮酒者自行驾车离开未加劝阻,同饮者构成“情谊侵权”。案号:(2017)鲁0181民初3049号

(2)将饮酒者送至家中,饮酒者再行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了同饮者的预见范围,同饮者不承担侵权责任。案号:(2017)湘11民终1326号

(3)饮酒者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同饮者明知其酒量与身体状况,未尽到劝阻义务,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案号:(2014)睢王民初字第00638号

4聚会喝酒同饮者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5、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来源: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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