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08年,孙某(男)与刘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两人一见倾心,很快便坠入爱河。然而,这一段快乐的时光只持续了5年,到了2013年,彼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爱情裂缝越来越无法弥合,继续走下去只会变成煎熬,于是孙某提出了分手。
孙某认为刘某与他是初恋,对方将她的处女之身献给了自己,为了补偿对刘某愧疚,在分手之前,孙某给刘某立下了一份字据,承诺在3年时间里,他将给付刘某10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最迟到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不过这一纸赔偿协议,孙某并没有兑现。直到最后期限过去,刘某一分钱也没有收到。于是,刘某一气之下将孙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孙某给付她“青春损失费”100万元,并支付其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有违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而且该无效协议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据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爱情欠条”有违公序良俗,“青春损失费”很难获得支持。
“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欠条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婚恋失败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带有一定给付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分手费、青春损失费”针对的均是所谓的“青春补偿”,但在我国的法律权利体系中,很难找到一种权利或者权益与之对应。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动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的,不应当予以支持。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青春损失”虽无法定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写下欠条,愿意以“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的形式给对方补偿时,内容往往是非常复杂的,可能包括通常认为比较核心的“青春损失”抚慰,也可能包括过往共同花费的补偿以及未来生活的帮助。
因此,为避免此类纠纷,婚恋破裂的当事人双方最好在关系破裂时将财物结清,尽量不出现该类欠条。如果当事人一方暂时缺乏支付能力,必须出现该类欠条时,当事人双方最好写明真实的意思,将费用中所包含项目的金额列明。在欠条写就后,持有欠条一方应当及时催促对方履行,避免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