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被担保主体非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东,故其提供对外担保应适用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应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由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因其公司章程并未对其被告为他人提供担保是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进行明确约定,故应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159页的部分内容:“二、境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境内上市公司公告的内容”之“(二)境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及公告主体”:境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然应当由控股子公司自己依法依章程决议。但控股子公司作出决议后,需要由境内上市公司对此进行公告,那么公告前,是否还需要境内上市公司对此再进行决议呢?我们认为,不需要。对此,应尊重监管机关及交易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