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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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者:程晓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2286人看过

一、退休返聘的人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1、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是这样讲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是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表象,但国家对聘用合同的内容一般不予强制干预。故应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在的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


2、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特殊人群: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是这样说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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