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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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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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健珍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案外人卢X是好友关系,原告是卢X的妹夫。被告黄XX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案外人卢X介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将借款20万元转给案外人卢X,再由卢X分四次陆续将194000元转账给被告,卢X另外再支付现金6000元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限从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
被告黄XX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罗XX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黄XX立据向原告罗XX借款,并立写借条,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返还原告罗XX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96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96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林健珍律师,法学学士,通过司法考试,毕业后即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2016年1月份正式成为执业律师,至今已办理了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