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黑”刑事案件中,无论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会在论辩中提出涉案组织是否属于法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时要从哪些方面去分析呢?组织的首犯及参加成员在量刑时如何承担责任呢?这些都是在办理涉黑案件中最基本的问题。笔者结合参考案例第142号的裁判理由及分析进行简单的梳理,以供参考。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组织结构比较严密
(1)人数较多,实务中一般掌握在10人左右或以上为宜。
(2)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3)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在实务中一般有约束成员的行为规则(表现为帮规、约定等),但不要求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章程、文字规定等。
2、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主要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实施获取经济利益。
3、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非法保护,这是与一般组织的最大区别,常见的情形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中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非法保护已经形成、正在形成或者未得逞的。
(3)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特定身份掩护该组织非法活动的。
当然实务中还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采取向政权机关渗透,取得某种政治身份,获取非法保护的情形,但在本质上也是黑社会性质寻求“保护伞”的一种表现。笔者认为在判断是否存在“保护伞”这一特征时,还是要看本质上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是否得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
4、非法控制特征:黑社户性质组织为达到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目的一般会采用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手段,严重破坏了市场、生活等正常的社会秩序。
实务中,一定区域等包括村、乡、县等区域,行业包含诸多行业比如建筑、运输、手工业等行业。常见行为包括称王称霸、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上四个特征是判断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缺一不可。《解释》第一条中的”一般“指某一特征可能并不典型或以别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否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实务要点
1、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应当承担罪行的判断标准
(1)在其直接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的犯罪;
(2)其他成员为了该组织的利益策划实施的犯罪;
(3)其他成员实施犯罪得到其同意或者经其认可的。
2、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罪行的情形
(1)其他成员为报私仇或个人私利而实施的犯罪
(2)其没有起组织、领导作用的
3、对于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罪行,只应由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4、如何区分责任
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别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注:以上内容基于学习刑事审判参考第142号案例整理而来,详细案例可以参考该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