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有一块林地,因邻居建房,被告允许邻居在林地上修一条道路,用于邻居临时拉运建筑材料,邻居建房完工后,并未将道路恢复林地原状,被告也未恢复林地原状,之后原告户经常使用该林地上的道路运送粮食,三年后被告户将该道路恢复林地原状,原告户便来阻止,不允许被告户恢复林地原状,并主张该道路为共有道路,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并引发纠纷,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李银忠律师代理诉讼,李银忠律师到现场查看林地情况以及林地与邻居的相邻关系,依法代理应诉,经原被告举证以及法庭调查,最终人民法院支持被告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律小常识:法院审理依据相邻关系主张道路通行权,关键在于该道路是否为唯一通行的道路,必须利用争议通道进行通行,本案李银忠律师看到该道路并非原告户唯一通行的道路,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主张,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该主张,判决原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银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