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南城某公司向某某开发公司出售景观凉亭,并提供配送安装服务,拖欠货款,南城某公司多次催要,某某开发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诿,南城某公司遂委托李银忠律师启动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某某开发公司以提供的产品严重的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凉亭、长廊亭不稳,有安全隐患为由,主张自行修复加固,修复加固产生费用150934.4元,并要求南城某公司向某某开发公司倒补维修费差价,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银忠律师当庭对对方的主张提出反驳,最终人民法院支持李银忠律师观点,判决我方胜诉,对方主张的维修费均未得到支持。本案诉讼过程中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质量等未明确约定,导致律师代理过程中举证存在一定难度,建议买卖货物过程中,对质量进行约定,并制作书面的结算材料,已防止后续因质量以及价款产生歧义引发诉累。
李银忠律师